一是實行新開工項目環保前置審批制度。新開工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及工程招標時,須同時提交揚塵防治承諾內容和揚塵治理措施,未簽訂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書、現場勘驗復核達不到揚塵治理標準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是實行派駐環保監督員制度。向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房屋拆遷工地、產業集聚區廠區建設工地、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建筑材料堆放場地等派駐環保監督員,同時加強對環保監督員工作的管理、檢查和考核,確保環保監督員各項職責落實到位。
三是實行考評約談制度。針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求相關責任單位及時整改,整改效果不明顯的約談相關責任單位進行,督促其履行揚塵治理工作職責和整改要求。
四是實行環保“一票停工”制度。經通報批評、新聞媒體曝光、產生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及約談后仍達不到整治標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和企業,實行“一票停工制”,責令其立即停工停業,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從嚴從重進行處罰。
五是實行觀摩講評制度。采取日常工作評價和現場觀摩評價相結合的方式,綜合排序各縣區施工揚塵整治工作,并納入全市揚塵治理集中觀摩督導講評活動,推動建設工程施工揚塵集中整治工作深入開展。